
有時候真不得已就不要借錢給對方,
借錢真的會鬧得不可開交,
甚至還會鬧出人命來,
有得人借3000元搞出命!
借錢給人家不是什麼壞事,
只是你不知道對方是否有能力還!
再借錢還是評估對方能力!
就像貸款、銀行就會用聯徵來查詢個人,
主要就是看你財力是否可行!
有的不用聯徵,那會是用什麼?
會用物品交換(當鋪就是個例子),
看似有汽機車就能貸款。
那麼被欠錢不還、被借錢律師教你用法律追討?
真實案例來說,
有一位朋友借了20萬,
說因為家裡變故需要急用錢,
但我不想利息壓喘不過來,
所以找認識的朋友借錢可以急用,
過幾個月就會還,
因為兩人認識很久,所以也沒簽借據、本票之類,
已經過了好幾年了,
但他不是避不見面,就是拖延,
我很擔心事後不還錢,
所以找律師來解決這問題。
雖然,
當初他應該可以找貸款或當舖借錢,
至少他有汽機車可以跟當舖貸款,
法律上要成立借貸關係的話,
必須要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合致,
跟金錢的交付,
所以這要看看你有沒有證據可以佐證這兩點,
這樣將來就算真的上了法院,
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那100萬還好我是匯款給他的,
所以金錢的交付這點有銀行匯款紀錄可以證明。
所以看有沒有任證明你們之間有借貸合意的證據,
例如:line的對話紀錄、錄音或可以證明有他跟你借錢這件事情的證人,
或其他任何可以證明的證據,
但千萬不要用來電對話,
因為無法下載語音檔!
想要把錢要回來,
第一步還是要先蒐集好證據!
就如同上面所講的,
法律上要成立借貸關係的話,
必須要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合致,
跟金錢的交付,
所以要先看看你有沒有證據可以佐證這兩點才行,
如果沒有的話,
在還沒正式向對方追討之前,
應該先向辦法取得可以證明這兩點的證據,
不管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雙方對話錄音或任何人證、物證都可以,
當然能讓對方簽下借據、本票之最好,
但我想這在事後才要來要求對方簽,
恐怕不會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當然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正式催討,
如果對方對於你的私下追討還是一直都置之不理,
那在正式進行法律程序之前,
建議可以考慮先寄發個存證信函,
或請律師寄發個律師函給對方,
除了正式聲明要求返還的意思外,
也可以留下一個證據,
而且有時候或許債務人就自己主動來談返還借款的事情也說不定。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
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
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
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
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
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不必附理由,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此時,
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另外可以考慮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
假扣押程序主要可分為向法院提出聲請,
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及查封等程序進行。
向法院提出聲請 :
1.大約於聲請後一至兩個禮拜後可收到裁定。
2.此階段所需費用:假扣押裁定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
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
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財產兩項,
每一項之規費為新台幣250元。
此階段所需費用:
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兩項資料,
所需聲請規費共為新台幣500元。
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
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
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這個程序稱為提存。
此階段所需費用:
即假扣押強制執行所需提供的擔保金(視法院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額而定),
另需繳交提存費新台幣500元給法院。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
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
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也完成了。
此階段所需費用:
即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執行費,
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
最後的手段就是向對方正式提出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
如果對方還是不乖乖就範的話,
那後續只能再至法院向對方正式提出請求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
對方欠錢不還,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根據多數法院的看法認為,
民事債務當事人間,
如果有沒有按照約定還錢的情形,
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有很多,
不能說借錢不還就一定會構成詐欺,
而且反而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的,
除非是出於自始就沒有打算要還錢的意思,
或是用虛假的理由去詐騙你借出款項,
一般在實務上要能證明對方確實一開始就有詐欺的故意,
或是有用欺騙的方法去取得這筆借款,
其實是相當不容易的,
而且通常檢察官都會要求提告的人要提出證據證明符合詐欺的構成要件,
刑事案件又是採取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常常檢察官都會以無法證明犯罪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的機會較高。
下次要借別人錢之前或你正打算借別人錢,
建議你必須要這麼做,
如果可以的話,
請務必一定要請對方簽借據,
如果有證人可以當場見證那更好;
關於款項的交付部分,
最好是可以用匯款的方式處理,
這樣子將來證明金流就不會有問題,
如果真的沒辦法匯款,
而一定要用現金交付的話,
那麼建議一定要請對方簽收據,
並明確註明金額及年月日,
當然如果有第三人能在場見證的話,
自然是更好。
另外通常也可以要求對方簽署本票,
如果將來對方不還錢的話,
您也可以用本票去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免去要提出民事訴訟可能還要打個一、二、三審的麻煩。